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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可以继续磋商吗?

http://www.hnjiujia.com/ 久佳机电设备 2021/4/1 9:14:2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规定,以下简称“财库124号”)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然而,实践中总有人问到一个类似的问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如果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还可以继续进行吗?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某市财政部门接到一个供应商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投诉。投诉人称,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共有4家供应商提交了响应文件,但只有2家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磋商小组讨论后决定继续评审。投诉人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项目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废标。

该市财政局认为:一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废标”的规定,适用于招标采购,不适用于包括竞争性磋商在内的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二是该采购项目被列入《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该采购人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三是根据“财库124号”文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因此认定投诉供应商投诉不成立。

“财库124号”文件规定的适用情形应为: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在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为2家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磋商结束后,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因此,“财库124号”文件规定的“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不包括在“资格审查阶段”符合磋商文件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情形。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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